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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合同纠纷起诉书
2009-04-17 15:10:04 来源:
原告:xx钢结xxx有限公司
住址:北京市xx法定代表人:xx
委托代理人:xx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
被告:中国建筑xx工程局第x建筑公司
住址:xx市xx
负责人:xxx 职务:经理
邮编:xx电话:xx
案由:加工承揽合同纠纷
诉讼请求
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原告合同款1334890元,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(自1997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)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
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分公司(实际为中国建筑第xx局第xx建筑工程公司)与原告方于1997年8月16日签订加工承揽合同一份,约定原告为其设计、加工由其承建的北京xx创新xx城1#写字楼工程施工模版,合同价款xx万元,签订合同时预付30万元,提货时支付10万元,余款在打完第二层混凝土后付清。发货时间为第一批货当年8月16日-8月25日,第二批货为8月16日-9月8日。原告将货物送到施工现场。后经调查,中国建筑xx第xx建筑工程公司xx公司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,故实际施工方应为本案被告方中国建筑第xx工程局第xx建筑公司。
合同签订后,原告将第一批货提供给被告方使用,但被告使用过程中发现原订做的BP=75型钢框竹胶模版难于控制工程质量,直接影响被告方施工。为此,原告建议更换为全钢结构模版,得到被告方认可,双方将合同标的物更换为全钢结构大模板并实际履行,由此产生更换定做物标的后的材料价差问题。经核算,更换标的物后被告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xxx元,被告曾于2005年4月28日给付原告50000元,因此欠款额为1334890元。
合同履行后,原告多次与被告方协商模板价差结算问题,均为被告所拒绝。原告认为,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,合同履行中发生合同标的物变更的事实,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,并且被告方实际接受了新的加工定作物,应本着诚实、信用的原则据实结算货款。被告拒绝支付合同款价差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,除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外,还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的违约责任。为此,原告诉至贵院,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事实,公正裁决,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。
此致
北京市xx人民法院
起诉人:xxx
2007年
附:民事起诉书副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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